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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福 州 市物 价 局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榕价[2004]17号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规范我市工商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我市工商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工商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原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物价部门对案件赃物、事故损坏、抵债物品进行核价的通知〉〉(闽价[1993]事字180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闽价[2001]鉴字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商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收的涉案商标侵权物、假冒伪劣物、无正常手续物、无主物及其他拍卖变卖物等属于涉案公物范畴的且需要价格鉴定的,统一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具有国家发改委认证资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不得委托非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非涉案公物范畴物品可由办案单位或有关当事人委托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价格评估机构鉴定、认证或评估。

二、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或〈〈价格认证结论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作为其办理各类案件的价格依据。

三、价格鉴证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规定和〈〈福建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价格鉴证结论。

四、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对异地的涉案物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极强的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商行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和指导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当事人若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照原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请原价格鉴证机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七、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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