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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我市公安系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局(公安分局):

      为规范和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安系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和《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原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省物价局印发的《福建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安系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各级公安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扣押、追缴、没收的因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而需要价格鉴定的被盗、被抢、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毁坏破坏、走私、贩私、商标侵权、假冒伪劣、非法经营及其他拍卖变卖等涉案物品,均统一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具有国家发改委资质认证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不得委托非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非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上述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结论无效。

    二、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或《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公安部门确认后可作为其侦办、处理各类案件的价格依据。

三、市财政拨款的市公安局及其鼓楼分局、台江分局、晋安分局、仓山分局、琅歧分局、上街分局办理的刑事(治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统一指定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自2005年1月1日起不再对上述公安部门委托的刑事(治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进行收费,改由市财政核拨。其它各县、市公安局和马尾区公安分局办理的刑事(治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应指定委托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具有国家发改委资质认证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各县、市和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可按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刑事案件赃物评估费列入财政预算的问题[练批(转)2897号]的反馈意见〉的通知》(榕价[2004]31号)文件规定作法,争取刑事(治安)案件赃物价格鉴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核定标准核拨。非刑事(治安)案件的其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费由委托方或案件当事人支付或从拍卖、变卖款中支付。

四、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涉案物价格鉴定规定和〈〈福建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涉案物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价格鉴定结论,并应对涉案物价格鉴定中涉及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五、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对异地的涉案物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公安部门(委托方)或案件当事人若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照原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请原价格鉴证机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保密性极强的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公安系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和指导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应积极配合各级公安部门做好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保证公安部门案件侦办、处理顺利进行。

八、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公安局

                               

00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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