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重大疑难复核裁定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的通知
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保证省价格认证中心受理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客观公正,特制定《福建省物价局重大疑难复核裁定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二OO三年四月九日
附:福建省物价局重大疑难复核裁定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工作,保证重大疑难复核裁定案件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作出裁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物价局设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重大疑难复核裁定案件的集体审议。复核裁定案件审理委员会由省物价局领导、商品价格管理处、服务价格管理处、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房地产价格管理处、省价格成本调查队、省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复核裁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重大疑难复核裁定案件的初审。
第三条 省价格认证中心受理的复核裁定案件中遇有下列情况的必须提交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
一、案件复杂的;
二、标的额巨大的(标的额50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界限不清的;
四、罪与非罪临界点的;
五、社会影响大的。
第四条 需提交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办公室提出初审建议后,提前两天报请局办公室协调召集案审会成员召开案审会议。
第五条 案审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
第六条 案审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出书面案审会纪要。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复核裁定结论应将案审会纪要附卷存档。
第七条 复核裁定案审会成员在进行重大疑难案件审议时,如遇下列情况应该回避:
(一)与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议的。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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