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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榕价事字[1993]6号
关于委托物价部门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物品价值认定的联合通知
附《福建省案件赃物、事故损坏、抵债物品的核价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物委:
    近年来,我市各级法院要求物价部门认定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物品价值的事务越来越多,为使这项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更好地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司法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现就委托物价部门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的物品价值认定的有关规定通知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物价部门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物品价值的认定指是罚没、被盗、事故损坏、抵债、走私、赔偿、无主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价值或价格的认定。
二、物价部门是物品价值认定的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对罚没、被盗、事故损坏、抵债、走私、赔偿、无主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价值的认定所出具的价格证明是审理案件和处理这些物品的价格依据,具有证据效力。
三、物品价值的认定工作由各级物价部门的价格事务所具体负责。
四、物品价值的认定可酌情收费,由物价部门直接收费或由执法机关代收代付。物价部门可从收费总额中提取20%作为法院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具体收费按省物委有关价格事务收费标准执行。
五、物品价值的认定可由法院委托,也可由当事人委托并经法院认可,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委托单位可从没收物品所得款项中扣付或从办案经费中列支。
六、具体物品价值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七、以上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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