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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机构简介  
    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前身系福州市价格事务所,1992年8月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榕编[1992]036号文)正式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福州市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清[2000]3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闽价[2001]鉴字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规定,2002年12月经市编委(榕委编[2002]32号文)批准,正式更名为“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成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专司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价格鉴证机构,专门从事行政、民事、刑事、经济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工作,同时不再具有社会中介职能。
    本机构已具有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证号闽350100),现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13名,其中具有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的人员7名,注册价格鉴证师6名,并拥有多名经济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审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它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负责仲裁机构涉及的价格仲裁的鉴证、认证、评估;对社会涉及商品和服务等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证;接受委托指导全市价格鉴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清[2000]3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闽价[1993]事字180号《关于委托物价部门对案件赃物、事故损坏、抵债物品进行核价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自1992年成立以来中心在所属行政区域内,积极开展扣押、追缴、没收等刑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工作。按照1997年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价格鉴证工作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对价格鉴定结论的严肃性、客观性、权威性要求较高,而价格鉴证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与一般社会中介机构有所不同。
    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的刑事涉案价格鉴定的单位有福州市公安局及其下属鼓楼分局、台江分局、晋安分局和仓山分局以及铁路公安处、机场公安分局,每年鉴定数量1200宗,标的金额4800万元;是海关总署认定的有资质从事海关系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参与汽车、设备、燃料、珠宝等走私物品到岸价格和拍卖保留价鉴定,2002年鉴定数量110宗,标的金额5000万元;成功地对人民法院委托的福州市连江路方广岩楼拍卖保留价(标的额637万元)、福州市二环路兰庭大酒家租金价格认证(标的额1100万元)、闽清豪业公司瓷砖生产线价格(标的额490万元)等重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几年来还先后对检察机关行贿受贿物品、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贩私物和假冒伪劣物、税务部门抵税物、银行抵押物、保险公司理赔物等进行市场价格、拍卖保留价鉴定。
    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建立健全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价格鉴证制度,并因其办事客观、公平、公开、公正,以诚信为宗旨,竭诚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受到各方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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